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264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陈某,(公民身份号码×××0038)。孙某与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0)甬象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2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