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邱璟。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中志,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璟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璟,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中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璟诉称,2011年7月17日原告邱璟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你享家居销售合同》,购买衣柜、沙发等17件实木家具,总金额6万元,签约当天原告邱璟预付款3万元。双方协商送货时间由原告邱璟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邱璟2012年12月3日要求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1月20日左右送货,对方要求付清尾款。但以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再无联系。至今原告邱璟也没有收到货。
原告邱璟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邱璟预付货款3万元。
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现在已没有正常经营,没有可能继续向原告邱璟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家具,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家具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7日,原告邱璟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2804008的《你享家居销售合同》一份,原告邱璟向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三门衣柜、沙发、床头柜、餐桌、餐椅、书桌、书椅、书柜、茶几、边几、电视柜、珠宝柜等家具,总金额6万元。原告邱璟在签约当天预付了货款3万元。合同约定在2011年12月15日供货,但迟至今日,原告邱璟仍然未收到任何货物。原告邱璟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你享家居销售合同》一份、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邱璟向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家具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中,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邱璟支付家具款后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邱璟交付所购家具,庭审中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现在已没有正常经营,没有可能继续向原告邱璟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家具,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家具款。故因原告邱璟的诉讼请求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邱璟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2804008《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一份;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邱璟返还家具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闻武
人民陪审员 佘朝连
人民陪审员 XX川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滕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