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54号申请人闫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闫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3)三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本次申请标的为2013年1月—6月小孩抚养费每月120元,共计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履行完本次义务抚养费72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