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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90号

戚某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戚某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某福(绰号大叔),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山区××路××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迪、罗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戚某福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万秀区阜民路16号中国农村信用社门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3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梁某某(另案处理)。同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戚某福伙同陈某某去到本市中山路肯德基餐厅二楼楼梯间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3小包毒品K粉(氯胺酮,共净重3克)又贩卖给梁某某。交易完毕后,三人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此外,公安人员当场还从戚某福身上缴获3小包毒品K粉(氯胺酮,共净重3.1克)。另查明,公安机关从梁某某处扣押了毒品氯胺酮3克,从戚某福身上扣押了毒资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物证毒品、毒资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通话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福合伙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戚某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福两次贩毒,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氯胺酮共6.1克及毒资人民币300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蒙 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