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372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某,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袁建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