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527号 原告黄攀,男性,岁。 被告乔勇,男性,岁。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黄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黄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季海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
书记员 郑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