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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402-2号

何开发申请执行泸县玉蟾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开发,泸县玉蟾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02-2号申请执行人何开发,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泸县玉蟾煤矿。关于何开发与泸县玉蟾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2013)泸劳仲调字第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泸县玉蟾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泸县玉蟾煤矿在农行泸县支行的存款971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