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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40号

苏旭珍与建始县高坪水泥产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苏旭珍,建始县高坪水泥产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旭珍,建始县高坪镇黄口坝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迟志刚,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始县高坪水泥产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高坪镇黄口坝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18316105-X。法定代表人黄龙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伟,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旭珍为与被上诉人建始县高坪水泥产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3)鄂建始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苏旭珍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旭珍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旭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苏旭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开平

审 判 员  段 斌

代理

审判员  覃恩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