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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1564-3号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大峰,翁朝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564-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房大峰。被执行人翁朝霞。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临罗执字第15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大峰、翁朝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湖南崖村0915号的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大峰、翁朝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湖南崖村0915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天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