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564-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房大峰。被执行人翁朝霞。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临罗执字第15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大峰、翁朝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湖南崖村0915号的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大峰、翁朝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湖南崖村0915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天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