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魏锋霞,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现堂,男,成年,汉族,住。本院受理原告魏锋霞诉被告张现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魏锋霞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锋霞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锋霞负担。
审判员 陈水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雷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