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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非字第64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非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葛巧英。委托代理人张锋。委托代理人林波。被执行人陈红梅。被执行人陈金伟。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59号行政征收决定,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执行人陈红梅、陈金伟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42313.6元。本院当日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金伟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府桥街128弄24号302室房屋予以查封,但处置尚需时间,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从程序上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海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59号行政征收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萍

代理

审判员  贾丰荣

代理

审判员  张 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楼文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