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53号申请人李国付地区。委托代理人何建明。被执行人王建满。李国付申请执行王建满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1)三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标的5000元,本次申请标的3500元,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标的5000元,已给付款150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3500元,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天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