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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353号

李国付申请执行王建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付地区,王建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53号申请人李国付地区。委托代理人何建明。被执行人王建满。李国付申请执行王建满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1)三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标的5000元,本次申请标的3500元,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标的5000元,已给付款150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3500元,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天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