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催字第12号
申请人:淄博坤泰化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静。申请人淄博坤泰化肥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40200051/2338963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5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5日,出票人为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兴鼎德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淄博坤泰化肥机械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要求终止公示催告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坤泰化肥机械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终止公示催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坤泰化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臧峻月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