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817号原告张学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个体。委托代理人杨乐,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新社,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宁陕经贸局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秀梅,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学进诉被告朱新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进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祝西安
审 判 员 孙晓凤
代理
审判员 岳 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