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247号(2013)景执恢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张石军,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王全军,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王洪霞,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张石军与被执行人王全军、王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2)景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恢复执行标的6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洪霞银行存款6100元,现已将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在(2012)景执字第207号执行案件中全部缴清,申请恢复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景执恢字第247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