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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97-1号

(2013)东执字第9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鹏举,东兴市思丰海产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庞鹏举,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东兴市思丰海产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思峰,经理。申请执行人庞鹏举与被执行人东兴市思丰海产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防市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兴市思丰海产品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东兴市思丰海产品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160507.7元至本院账户并于同日支付给申请人,东兴市思丰海产品实业有限公司其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淑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