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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商初字第107号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福林、祝雅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福林,祝雅娟,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商初字第107号原告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赵有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军,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福林。被告祝雅娟,系梁福林之妻。被告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福林。

原告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梁福林、祝雅娟、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福林、祝雅娟、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用社诉称,2012年6月30日被告梁福林与我社签订借款合同,从我社借款89.4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2月25日,被告梁福林之妻祝雅娟为此笔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被告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用机器设备为被告梁福林提供抵押担保。该借款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特诉请被告梁福林、祝雅娟偿还借款本金89.4万元及从2012年11月22日起的利息,同时享有对被告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被告梁福林、祝雅娟、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梁福林与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89.4万元,约定到期还款日为2013年2月25日,被告祝雅娟即被告梁福林之妻为此笔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与被告梁福林一起承担还款义务。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按月结息,月利率12.09‰,逾期利率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其与祝佑祯、闫超兰共有的机器设备为被告梁福林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诉讼费等,担保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梁福林于2012年11月22日付利息3000元,之后再未结借款本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福林、祝雅娟偿还借款本金89.4万元及从2012年11月22日起的利息,同时享有对被告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贷款合同、梁福林与祝雅娟身份证复印件、祝雅娟财产共有人同意证明、承诺书、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品清单、工商局动产抵押物清单、祝佑祯与闫超兰身份证复印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贷款本息收回凭证及法庭审理中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梁福林从原告信用社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是确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据。被告祝雅娟系被告梁福林之妻,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福林、祝雅娟不按约定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被告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被告梁福林提供抵押担保,已在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在被告梁福林、祝雅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被告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梁福林、祝雅娟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梁福林、祝雅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9.4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2年11月22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09‰及逾期利息计算,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

二、原告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祁县永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74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长杰

审 判 员  闫海柱

代理

审判员  郭琴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