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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459号

王宗义与孙吉财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宗义,孙吉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王宗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吉财,男,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3)胶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慧暖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刘丰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