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王宗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吉财,男,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3)胶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慧暖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刘丰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