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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中法执字第51号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美好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美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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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中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美好,个体户经营者,住英德市英城街办。上列当事人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清中法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侵权人刘美好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被侵权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清中法执字第51号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其财产均在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方便本案顺利执结,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清中法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2013)清中法执字第51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

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与本院进行卷宗移送交接手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本案,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忠

审判员  罗邦明

审判员  柳芳达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谭敏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