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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997号

深圳合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韦江龙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99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合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韦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合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街道××工业区××栋,组织机构代码58564279-6。法定代表人范伟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江龙,性别:××,××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址广西××市××区××村××号,身份证号码×××2411。

上诉人深圳合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江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原审法院判决合丰公司应支付给韦江龙的工资总数为3002.67元,合丰公司对该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丰公司认为韦江龙辞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合丰公司扣其一个月工资是依厂纪厂规作出的决定,原审法院应当支持。

本院认为,韦江龙2012年9月7日提出辞工,但并未要求立即离职,故合丰公司扣其一个月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合丰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合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 劲 峰

审判员 王 晋 海

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