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044号
原告:刘甲,男,汉族,本市人,住本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某某,男,汉族,本市人,住本区望峰岗。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公司淮南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甲与被告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淮南分公司)、安徽省烟草公司淮南市公司(淮南烟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费某某、被告人保财险淮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淮南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淮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刘乙,被告淮南烟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甲诉称:2009年1月25日19时20分许,费某某驾驶皖某号小型客车,沿十涧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方向刘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甲受伤,后被他人送往淮南新华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9天。后经医院多次复查发现伤口愈合不佳,直至2011年4月29日才进行二次手术,后经鉴定原告伤情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曾就此诉讼至法院并于2012年7月27日撤诉,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未予分毫赔偿,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伤残赔偿金42048元(21024元/年×2年)、误工费42540元(3121元/月÷22天×300天)、护理费10536元(87.80元/天×1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20元/天×31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医药费17492.87元、交通费155元,鉴定费1800元、拖车费31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计127301.87元,其中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超出交强险赔付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计算,再扣除费某某给付的6000元,被告累计应赔偿原告116345.44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刘甲与费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证据3、原告在新华医院、东方医院住院病历各一份、新华医院门诊病历两份,证明原告伤情及治疗经过。证据4、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刘甲是十级伤残。证据5、医疗费票据14张及谢桥医院结算单总计17492.87元,证明治疗伤情花费的费用;6、拖车费票据复印件1张,金额310元,证明拖车花费。证据7、谢桥矿人力资源部、谢桥矿掘进二队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刘甲病假及工资情况。8、交通费票据16张,金额155元,证明交通费花费。9、鉴定费票据1张,金额1800元,鉴定结论1份,证明鉴定花费及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10、谢家集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因此曾提起过诉讼。11、休工证一份,证明原告未上班的事实。
被告费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交通事故是事实,但事故车辆有保险,请法院依法判决。费某某就其抗辩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保财险淮南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答辩人只能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人保财险淮南分公司就其抗辩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淮南烟草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其部分请求不实,且事故车辆已经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责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淮南烟草公司就其抗辩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投保单抄件一份,证明烟草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及期限。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8、9、10、11及证据5中新华医院的医疗票据11张,金额15830.47元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5中东方医院集团谢桥医院的医疗费用结算单被告虽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故予以认定,证据5中的其他票据无医嘱证明相印证,部分不具有证据的法定形式,故均不予以认定证据。证据6、7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予以认定,淮南烟草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原告及其他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5日19时20分,费某某驾驶皖某某某某某某号小型客车,沿十涧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检察院东100米处时,因驾驶不慎,与同方向刘甲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刮,造成两车受损,刘甲受伤,刘甲经新华医院诊断“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1天,2011年4月29日,又在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谢桥医院住院治疗10天,计花费医药费16501.47元。此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费某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责任的同等责任;刘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车辆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责任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费某某支付刘甲现金6000元。后经交警部门调处未果,刘甲曾于2012年3月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后因故撤回起诉,该案审理中,根据刘甲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和“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刘甲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伴错位,经治疗后遗留在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和左膝关节受限等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2、刘甲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后休息期限300日、营养期限90日,护理期限120日(以上三期包括2次住院期间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支付鉴定费1300元,鉴定交通费500元。2012年12月26日刘甲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决驾驶员费某某、车主刘丙及人保财险淮南分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等计116345.44元。本案在审理中查明,刘丙是在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从二手车市场购买的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的车主是淮南烟草公司,本院依法追加淮南烟草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刘甲撤回了对刘丙的起诉。同时查明:费某某是淮南烟草公司的驾驶员,该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淮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7月10日至2009年7月9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00000元,并在商业三责险约定了不计免赔条款。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刘甲的月平均工资是3121元。
本院认为:被告费某某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刘甲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费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费某某为淮南烟草公司的驾驶员,其驾驶车辆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且淮南烟草公司是事故发生时的车主,故该赔偿责任应当由淮南烟草公司承担。原告刘甲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淮南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淮南市分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00000元,并在商业三责险约定了不计免赔条款,故费某某及淮南烟草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由人保财险淮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予以赔偿。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刘甲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31210元(3121元/月÷30天×300天)、护理费10536元(87.80元/天×120天)、伤残赔偿金42048元(21024元/年×2年)、交通费155元、拖车费3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99259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淮南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刘甲医药费6501.47元(16501.47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20元/天×31元)、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合计8921.47元的50%,即4460.74元。3、上述判决1、2项合计103719.74元,扣除被告费某某给付的6000元,剩余97719.7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8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450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成凤
审 判 员 丁 婕
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