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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刑初字第207号

姚建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姚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斗法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建伟,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被羁押前暂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建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姚建伟在机动车驾驶证过期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三路北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珠海市凤凰妇科医院门口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高某驾驶的粤C×××××号小型普通客车过程中,与该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姚建伟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建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对被告人姚建伟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建伟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与在现场等候的高某一起到医院找到被告人姚建伟。又查明,案发后高某与被告人姚建伟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赵某、蔡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验报告、血样提取录像,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被告人姚建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建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建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姚建伟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建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玉慧

代理

审判员  刘满堂

人民陪审员  陈健雄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