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361号
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枣强县全泰皮草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枣强县浩宇皮草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枣强县全泰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枣强县浩宇皮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24.7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新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