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6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新城华贵路127号首层之一、2-7层。
负责人:蔡劲墀。
被告:陈福文,地址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诉被告陈福文电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没有交纳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没有交纳受理费,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按自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