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女。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
赵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女。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