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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04号

赵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女。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