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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922号

严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某某,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922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被执行人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秀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