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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5-2号

04蔡文乾与陈卫王健梁景堂周崇德胡克慧陈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某,陈某,王某,梁某,周某,胡克慧,颜某,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郭某,陈某书,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5-2号原告蔡某,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周念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梁某,男,汉族,1961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周某,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胡克慧,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60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颜某,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仁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天利明园东座806房,组织机构代码723042829。法定代表人米建科。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E座910室,组织机构代码792587056。法定代表人陈某书。被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被告郭某,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某书,男,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住大厦9B,组织机构代码741202013。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某、王某、梁某、周某、胡克慧、陈某、颜某、王某、王某、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与(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6号案件共同以原告蔡某名下浦东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62×××86账户内3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后原告追加王某、李某、郭某、王某、陈某书、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追加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本案财产保全金额由50万元增加到462万元,并以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王某、梁某、周某、胡克慧、陈某、颜某、王某、王某、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李某、郭某、王某、陈某书、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雷  桂  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淑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