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918—1号
申请执行人:宋京波,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孙长升,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宋京波与被执行人孙长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京波以(2012)莱州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长升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第3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孙长升存放在朱桥镇黄山郭家村粉坊大院的全部果木抵偿给申请人宋京波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学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