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飞,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柳荣华,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杨福,磐石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娟,住磐石市。
上诉人侯飞因与被上诉人张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飞于2013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飞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59.0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侯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忠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卫 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