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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76号

上诉人侯飞因与被上诉人张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飞,张希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飞,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柳荣华,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杨福,磐石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娟,住磐石市。

上诉人侯飞因与被上诉人张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飞于2013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飞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59.0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侯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忠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卫 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