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51号原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伟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哲,该公司职员。被告崔航,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荣琳,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航、荣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萍英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紫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