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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恢字第436-1号

王书忠结案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书忠,丁国军,宫永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436号(2013)景执恢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王书忠,男,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丁国军,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宫永英,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执行人王书忠与被执行人丁国军、宫永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景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额为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93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880元,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景执恢字第43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