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436号(2013)景执恢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王书忠,男,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丁国军,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宫永英,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执行人王书忠与被执行人丁国军、宫永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景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额为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93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880元,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景执恢字第43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