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小兰。委托代理人戴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圣宝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委托代理人周斌。
上诉人古小兰与被上诉人南通圣宝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古小兰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古小兰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古小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泊霖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勋
代理
审判员 韩兴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