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辖初字第0007号原告黄玉碧。委托代理人王明通。被告石礼霞。委托代理人曹根荣,淮安市清浦区黄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黄玉碧与被告石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石礼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为洪泽县高良涧镇建材一路10号18幢209室,原告提供的清浦区浦东花园C区17幢404室从没住过,且与原告相关的其他许多案件均在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石礼霞的居民身份证上的地址是洪泽县高良涧镇建材一路10号18幢209室,其经常居住地也为洪泽县高良涧镇建材一路10号18幢209室,且与其相关的案件均在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被告石礼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安市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年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