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贲某被执行人曾坚某被执行人曾国某申请执行人贲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坚某、曾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952元,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9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本金和利息,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燕彬
代理
审判员 龙 韧
代理
审判员 陈雪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东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