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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商执字第2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李永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李永安,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商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13号。法定代表人王一平,行长。被执行人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义井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安,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镇城底镇阴家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月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李永安、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迎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