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王化雷。委托代理人孙治海,男。被告甄寒芳。被告王红霞。
原告王化雷诉被告甄寒芳、王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雷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长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令正 更多数据:
原告王化雷诉被告甄寒芳、王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王化雷。委托代理人孙治海,男。被告甄寒芳。被告王红霞。
原告王化雷诉被告甄寒芳、王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雷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长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令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