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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065号

原告王化雷诉被告甄寒芳、王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化雷,甄寒芳,王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王化雷。委托代理人孙治海,男。被告甄寒芳。被告王红霞。

原告王化雷诉被告甄寒芳、王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雷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长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令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