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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二初字第366号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增木、朱洪菊、朱洪宝、王素芝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增木,朱洪菊,朱洪宝,王素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366号

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周增木,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朱洪菊,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朱洪宝,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王素芝,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增木、朱洪菊、朱洪宝、王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张世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新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