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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初字第411号

王强、王强诉称与武颖、晋雅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强,王强诉称,武颖,晋雅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初字第411号原告王强,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恒信昌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武颖,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晋雅夫,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

原告王强诉称,原告与二被告是同学和朋友,2013年3月14日,被告武颖向原告提出借用5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当日向被告武颖出借了上述款项,被告武颖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于2013年4月24日偿还。2013年4月9日原告从被告晋雅夫处得知被告武颖因与他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其财产被法院查封。为保证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武颖、晋雅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王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就本案纠纷已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举报,且该局已于2013年4月19日以被告武颖涉嫌诈骗决定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审 判 长  张盈敏

人民陪审员  冯清莲

人民陪审员  宋翠英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志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二)有明确的被告;(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