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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638号

王某诉被告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乔沟湾乡。被告思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乔沟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录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袁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