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乔沟湾乡。被告思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乔沟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录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袁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