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1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社。委托代理人吴海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从勇。委托代理人黄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孟林。
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因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赵 石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