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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6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蔡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蔡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6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时代金融中心东侧裙楼**。法定代表人姚贵平。委托代理人肖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凡清,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小艳,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债务已结清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晓  蕾

审 判 员 刘  敏  峰

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红虹(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