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6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时代金融中心东侧裙楼**。法定代表人姚贵平。委托代理人肖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凡清,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小艳,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债务已结清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晓 蕾
审 判 员 刘 敏 峰
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红虹(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