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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2-2号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湖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2-2号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总站。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3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兴焕。

第三人: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卓刀泉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屠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第三人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于2013年7月9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和第三人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第三人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476970.8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