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丁凤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渊、高帆。被告瑞安市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日新。被告丁秀林。被告陈日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凤翠与被告瑞安市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丁秀林、陈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凤翠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凤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凤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853元,合计6313元,由原告丁凤翠负担。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旭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