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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执字第285-2号

张国荣与张吉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荣,张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285-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荣。被执行人张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05)屏山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吉平位于xx县xx镇xx小区框架结构门面房一间及其妻子聂中秀位于xx县xx镇xx小区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文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凌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