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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065号

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七社与许兴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8-17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七社,许兴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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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白水县雷牙乡南��头村七社负责人侯智民,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男,汉族,36名申请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史养信,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保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兴文,男,汉族,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七社与被执行人许兴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许兴文一次性给付案款56万元整。该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6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石孟院

审判员  景军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长青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七社负责人侯智民��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男,汉族,36名申请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史养信,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保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兴文,男,汉族,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付带民事诉讼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生效,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兴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其名下地处白水县四马路(杜康路)中段有三间门面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兴才名下地处白水县四马路(杜康路)中段门面房三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

审判员石孟院

审判员景军民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长青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七社负责人侯智民,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男,汉族,36名申请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史养信,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保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兴文,男,汉族,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非法制造炸药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兴文在白水县四马路中段的三间门面房,法院予以查封,并作出查封裁定。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兴文位于白水县四马路中段金钢石材料厂门面房三间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

审判员石孟院

审判员魏建民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韩长青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65-1号申请执行人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七社负责人侯智民,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男,汉族,36名申请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史养信,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保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兴文,男,汉族,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非法制造炸药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2���10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兴文于2013年7月30日提供李翠玲存单一份金额为贰拾陆万元整,李翠玲也表示同意将存单抵顶案件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划拨李翠玲在白水县工商银行的存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

审判员石孟院

审判员魏建民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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