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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胜民初字第1919号

易波诉曹家平、岳池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易波,曹家平,岳池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易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家平,男,汉族。被告岳池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92895-9。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975395-2。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兵,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波诉被告曹家平、岳池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波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易波承担。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