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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1258号

王某某与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3月22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付浩,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某,女,生于1980年1月1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小彬,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维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述春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