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夏文来。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昆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