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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236号

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施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施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何晓棠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海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