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施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何晓棠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海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