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237号

周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周某。

被告:戴某。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晓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霜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