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周某。
被告:戴某。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晓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霜霜 微信公众号“”
周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周某。
被告:戴某。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晓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霜霜 微信公众号“”